(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冯卫卫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政府两寺渡中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卫卫,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中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冯卫卫。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两寺渡中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席红岗,系该组组长。冯卫卫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政府两寺渡中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50号民事判决书,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1791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8元、执行费170元。执行过程中,上述标的已执行完毕,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50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0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