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郭建强、郭晓鹏等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强,郭晓鹏,刘凯,王泽正,赵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清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建强,男,1971年9月19日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清徐县美和居有限公司工人,住清徐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3月30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27日由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被告人郭晓鹏(小名小虎),男,1993年8月19日生,山西省清徐县人,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清徐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3月30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27日由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被告人刘凯,男,1992年11月17日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清徐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3月30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6日由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被告人王泽正(小名天天),男,1993年5月15日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清徐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3月30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6日由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被告人赵成(小名成儿),男,1993年8月30日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清徐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15日由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科刑诉[2012]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建强、郭晓鹏、刘凯、王泽正、赵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琪、代检察员张玉秀、被告人郭建强、郭晓鹏、刘凯、王泽正、赵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3日18时许,清徐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赵进、王永强等人在徐沟镇丰润村对该村村民杜艳红(系曾用名,现名杜红艳)非法占地建房采取强制拆除措施时,遭到杜艳红的丈夫即被告人郭建强阻挠、殴打,后被告人郭晓鹏、王泽正、刘凯、赵成及杨学强(已不诉)、王亮超(已不诉)先后赶到,对执法人员赵进、王永强等人进行殴打并致执法人员受伤。2012年3月29日被告人郭建强到清徐县公安局刑侦三中队投案,郭晓鹏、刘凯、王泽正到清徐县公安局徐沟派出所投案,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赵成到清徐县公安局徐沟派出所投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各被告人已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郭建强、郭晓鹏、刘凯、王泽正、赵成所居住地的司法局发出委托调查函,就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不良爱好情况、心理情况、社会交往、性格特点、平时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等进行了走访调查,被告人郭建强、郭晓鹏、刘凯、王泽正、赵成居住地的司法机关评估认为上述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清徐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书面材料证实被告人郭建强的行政违法行为已终止。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建强、郭晓鹏、刘凯、王泽正、赵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清徐县国土资源局的报案材料、公安机关询问赵进、王永强、赵瑞武、张武艺、焦云峰、牛志斌、杜艳红笔录、公安机关讯问郭建强、郭晓鹏、刘凯、王泽正、赵成、杨学强、王亮超笔录、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执法说明、王永强、杨文魁、赵进、焦云峰、张武艺、武卫明的执法证、《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资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清徐县国土资源局动态巡查零报告单、焦云峰、牛志斌、赵瑞武、王永强、张武艺、赵进的诊断书、14张照片、清徐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谅解书、行为终止证明、和解协议、被告人郭建强、郭晓鹏、刘凯、王泽正、赵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建强、郭晓鹏、刘凯、王泽正、赵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建强、郭晓鹏、刘凯、王泽正、赵成在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已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郭建强、郭晓鹏、刘凯、王泽正、赵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郭建强对其行政违法行为已终止,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等情况,可以对被告人郭建强、郭晓鹏、刘凯、王泽正、赵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建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郭晓鹏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刘凯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王泽正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赵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安志宏人民陪审员 郑晋华人民陪审员 焦瑞萍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成素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