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民一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20-03-31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一初字第240号原告:陈某1,男,汉族,1953年3月14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陈某2,男,汉族,1981年1月17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诉被告陈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莹丽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