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法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兴华学校高中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县环境保护局,兴华学校高中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王玉甫,该局局长。地址:蒲城县东风街东段。被执行人兴华学校高中部。法定代表人张发顺,该校董事长。地址:西禹高速蒲城出口东200米。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兴华学校高中部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的蒲环罚决字(2012)第05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蒲城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蒲环罚决字(2012)第05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2年5月15日,蒲城县环境保护局在常规检查过程中发现,兴华学校高中部对其承建的高中部公租房1#、2#楼,小学部1#及幼儿园,逾期未在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故蒲城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6月13日对兴华学校高中部作出蒲环罚决字(2012)第050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年6月14日依法向其进行了送达。但被执行人兴华学校高中部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亦未履行法定义务。故蒲城县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蒲城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蒲环罚决字(2012)第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已产生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蒲城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蒲环罚决字(2012)第05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国建审判员 武原宁审判员 党君宁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 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