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黄强与张国利、孔永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强,张国利,孔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黄强。被执行人张国利。被执行人孔永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1)淮民一重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国利、孔永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国利、孔永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国利、孔永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孔永强存放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93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