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周某与曹周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曹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曹周某。周某诉曹周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25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一百五十四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曹文卿名下位于曹文卿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周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铮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红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