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陆国山诉杨信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国山,杨信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4号原告陆国山。被告杨信传。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国山与被告杨信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国山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国山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国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陆国山负担。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