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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4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光平与张金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平,张金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406-2号原告吴光平.委托代理人孟宪涛,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忠。委托代理人张立祥,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406-1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被告张金忠驾驶的鲁V×××××号重型仓栅货车一辆,扣押后,被告张金忠支付原告吴光平医疗费等损失7000元,原告吴光平向本院申请对该车解除保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金忠驾驶的现停放于临朐县交通事故施救中心的鲁V×××××号重型仓栅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臧传英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