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郫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叶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郫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叶军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成郫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郫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军志,曾用名陶亮叶,绰号“刘二”。郫县人民检察院以郫检刑诉(20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军志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军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叶军志在郫县德源镇富士康员工宿舍富华苑6栋534号房间,趁室友睡觉之机,将黄某某1台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惠普笔记本电脑、彭某某1台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海尔笔记本电脑盗走。被告人叶军志在逃离现场途中被挡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在案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军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军志对郫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及指控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最后陈述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郫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叶军志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脱离监管。2012年11月27日晚上21时30分许,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民警在余杭区余杭街道“唐老鸭网吧”将被告人叶军志抓获。被告人叶志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2年4月17日,被害人彭某某、黄某某均出具了对被告人叶军志的谅解书。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害人彭某某、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叶军志的供述,证人向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图,被告人叶军志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黄某某辨认被告人叶军志的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谅解书、证明、临时羁押单、被告人叶军志的挡获经过及户口信息等证据在案为证。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叶军志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能够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军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军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军志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事实和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叶军志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军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7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覃永春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 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