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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代岩与孙明刚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岩,孙明刚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305号原告代岩,女,1970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杨兴茂,男,1964年2月13日生,平度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明刚,男,1979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畜牧局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岩与被告孙明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岩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岩负担。审 判 长  潘汝锋审 判 员  于建平人民陪审员  许丰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