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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执字第1234-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玲枝与李新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玲枝,李新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执字第1234-1号申请执行人陈玲枝,女,1966年1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新锋,男,1977年4月6日生,汉族。本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1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新锋名下有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23号4号楼西3单元1层西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新锋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23号XX号楼西3单元1层西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xxxxxxxx**)。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亚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