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民一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枝发、雷桂珍等与黄志毅、黄志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枝发,雷桂珍,黄志毅,黄志信,黄尉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288号原告黄枝发。原告雷桂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均谋,广西智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毅,现在南宁监狱服刑。被告黄志信,现在柳州监狱服刑,公民身价证号码:45012119791001451X。被告黄尉芬,曾用名黄慧芬,公民身价证号码:450121196302014589。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枝发、雷桂珍诉被告黄志毅、黄志信、黄尉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枝发、雷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5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为822.5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余款82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周福升人民陪审员 凌戊恩人民陪审员 黎 发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文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