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横法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榆林市恒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贺某某,叶某某,高某某,榆林市恒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049号申请人胡某某。申请人刘某某。申请人胡某某。申请人贺某某。申请人叶某某。申请人高某某。被执行人榆林市恒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等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恒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横劳仲字(2013)3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榆林市恒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资176155元。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等人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13年1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54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支付了176155元工资。我院免受了执行费。申请人于2013年1月28日收到全部案款1761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横劳仲字(2013)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