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泗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方某甲与方某乙、方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泗民初字第45号原告方某甲。被告方某乙。被告方某丙。被告方某丁。原告方某甲诉被告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赡养义务纠纷一案,原告方某甲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甲撤回对被告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方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东篱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