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支贵、匡永芬等与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人民政府、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支贵,匡永芬,刘林,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人民政府,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3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支贵,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余涛,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奎,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匡永芬,住重庆市北碚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林,住重庆市北碚区。上诉人匡永芬、刘林的委托代理人:刘支贵,男,汉族,1967年4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双塘村双塘坎组***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华渝路111号。法定代表人:王鲜敏,镇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法定代表人:江礼华,董事长。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江仁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支贵、匡永芬、刘林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人民政府、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碚法民初字第0204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刘支贵、匡永芬、刘林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刘支贵、匡永芬、刘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支贵、匡永芬、刘林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支贵、匡永芬、刘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刘支贵、匡永芬、刘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鸣晓代理审判员 朱华惠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译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