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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郑立民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毛勤书、毛玉兴与王杰、张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杰,张歌,毛勤书,毛玉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立民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杰,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歌,系王杰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勤书,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玉兴,农民,上诉人王杰、张歌因与被上诉人毛勤书、毛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12)牟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王杰、张歌在法定期限内未预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相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