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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刑一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洛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城刑一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洛追,别名:边巴,男,1983年4月3日出生,藏族,文盲,打工,系日喀则地区拉孜县人,捕前住本市城关区。因涉嫌盗窃一案,于2012年10月25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抓获羁押,10月2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3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拉城检刑诉(201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洛追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次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洛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25日,被告人洛追从本市林廓东路农业银行门口停放的白色130货车内,趁被害人次某某不备之际,秘密窃取驾驶室内的一个黑色布制挎包,挎包内有现金1415元、身份证一个、行驶证一个、银行卡及存折一个。经拉萨市物价局鉴定黑色布制挎包价值30元人民币。现赃款1335元人民币及赃物���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洛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次某某的陈述、证人伦某某的证词及辨认笔录、提取物证笔录、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照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洛追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量刑时根据犯罪情节及数额确定基准刑,在此基础上考虑到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自愿认罪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酌情从轻处罚;2、赃款大部分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应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基本犯罪事实以及酌定量刑情节,确定��当的刑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引用法律条款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第五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洛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13年5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审判员  琼达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尼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