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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波盛瑞达冲压模具有限公司与浙江乐仁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盛瑞达冲压模具有限公司,浙江乐仁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16号原告:宁波盛瑞达冲压模具有限公司22-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清水村清水260号1幢1号。法定代表人:余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君龙,宁波市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乐仁精密工业有限公司64-5)。住所地:浙江桐乡市凤鸣街道环城南路3828号。法定代表人:袁永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智源,系该公司执行副总。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盛瑞达冲压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乐仁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盛瑞达冲压模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乐仁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盛瑞达冲压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洁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