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法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陈晨申请执行侯宝凌、梁文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晨,侯宝凌,梁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秦法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陈晨,男,1975年8月30日生,汉族,现住北京石景山区。被执行人侯宝凌,男,1963年11月7日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执行人梁文武,男,1979年1月28日生,汉族,现住抚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秦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侯宝凌、梁文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宝凌、梁文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侯宝凌、梁文武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宝凌银行存款328.99921万元及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文武银行存款328.99921万元及利息。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