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肖富杰犯抢劫罪、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奉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于浙江省奉化市,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2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辩护人肖跃军。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育仁、代理检察院王爽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肖跃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10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尾随沈某至奉化市锦屏街道庄山小区4弄10幢楼梯弄,采用手拉、言语威吓等方法,从沈某处抢得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192元。2.2012年10月23日中午,被告人肖某尾随胡某至奉化市锦屏街道广平小区20幢409室,后拉掉409室电闸,趁胡某出来不备之际,以用手拽拉的方法,从胡某处抢得金手链一条和金项链一段,后在胡某追赶时将一段金项链扔还给了胡某。经鉴定,金手链价值人民币7713元。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的父亲已经代为赎回被抢的赃物并已经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本案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胡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吴某甲、吴某乙、肖跃军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及发还清单、照片、调剂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肖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夺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将赃物退还被害人,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肖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婧人民陪审员 袁利宽人民陪审员 葛国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巧虹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