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二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田西杰、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田西杰,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214号原告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斗门镇官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建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郝爱国,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田西杰,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经二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刘明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宝华,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田西杰、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田西杰、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后由原告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6891.5元。代理审判员 冯林林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