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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张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路海霞与杨晓永、杨宪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海霞,杨晓永,杨宪辉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823号原告路海霞,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晓永,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宪辉,男,200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杨晓永,身份同第一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海霞与被告杨晓永、杨宪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时,二被告所居住的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王家棚一组现已拆迁,二被告现下落不明,原告亦无法提供二被告的详细情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路海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白 锋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