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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北京天润华兴科技有限公司与焦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润华兴科技有限公司,焦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北京天润华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阎富路1号-B196。法定代表人周兴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如月,女,1992年11月9日出生。被告焦雪,女,1988年9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润华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焦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北京天润华兴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天润华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牛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