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淳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鲁琳女与戴竞、姜庆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52号原告:鲁琳女。被告:戴竞。被告:姜庆华。被告:陈烁。原告鲁琳女诉被告戴竞、姜庆华、陈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琳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4元,减半收取2242元,由原告鲁琳女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辰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