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鲁琳女与戴竞、姜庆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52号原告:鲁琳女。被告:戴竞。被告:姜庆华。被告:陈烁。原告鲁琳女诉被告戴竞、姜庆华、陈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琳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4元,减半收取2242元,由原告鲁琳女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辰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