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一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储建强与王先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建强,王先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一初字第00066号原告:储建强,男,1973年2月1日出生,住岳西县。被告:王先南,男,汉族,成年人,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储建强诉被告王先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储建强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储建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储亚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