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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一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储建强与王先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建强,王先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一初字第00066号原告:储建强,男,1973年2月1日出生,住岳西县。被告:王先南,男,汉族,成年人,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储建强诉被告王先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储建强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储建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储亚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