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罗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陈新峰,朱玲玲,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罗执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法定代表人郝培涛,行长。被执行人陈新峰。被执行人朱玲玲。被执行人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临罗执字第76-4号扣留银行存款的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陈新峰、朱玲玲的银行存款,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新峰、朱玲玲银行存款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寇运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海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