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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申智伟与杜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智伟,杜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申智伟。被执行人杜娟。申智伟诉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5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杜娟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智伟于2012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13年1月17日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经查,杜娟的配偶为吴志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娟及配偶吴志广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