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申智伟与杜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智伟,杜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申智伟。被执行人杜娟。申智伟诉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5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杜娟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智伟于2012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13年1月17日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经查,杜娟的配偶为吴志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娟及配偶吴志广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