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运盐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2012年5月15日因敲诈勒索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取保候审。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刑诉(2012)第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本院审查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润娜、尉章保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与其妻子杨某某与本村村民李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伙同其妻子杨某某(在逃)在运城市禹都一宾馆内敲诈李某某现金一万元。针对上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称已将10000元退给被害人李某某,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并愿意缴纳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同村村民。2012年4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与其妻杨某某商量,以被害人李某某与杨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50000元钱,让其妻杨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李某某到本市禹都广悦宾馆。被害人李某某到广悦宾馆后,见到了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及被告人黄某某的两个朋友。被告人黄某某见面欧打被害人李某某。后给被害人李某某提出拿钱解决此事。被害人李某某被迫答应给被告人黄某某10000元。被告人黄某某又让被害人李某某打了一张40000元的欠条。被告人黄某某当天收到被害人李某某给的10000元钱后,以张肖的名义为被害人李某某出具了收条,且收条上标明双方就此事“以往不纠”。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将10000元退还给被害人李某某,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庭审后,被告人黄某某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0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证明案件起因和案发经过的证据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2年4月28日,我和我媳妇杨某某在禹都市场逛,下午四点多我让我媳妇给李某某打电话,让他到禹都来,把他和我媳妇之间不正当关系解决一下,李某某来到宾馆,我到一楼大厅把他领进房间,坐在床上,我问他:“在村里见你不叫哥不说话,你怎么能欺负兄弟头上。”他说:“这不怪我,怪你没有给你媳妇照护好。”我一听这话非常生气,我就朝他脸上打了几个耳光,捣了几拳,这会李某某开始低头认错,他说:“兄弟,哥做的不对,你看怎么解决,不行给你拿些钱。”我气的又打了他一顿,我说:“你有钱就能欺负人,给我拿五万块钱”。他说最多能给两万块钱,他开始给他儿子打电话筹钱,他儿子说没钱。他后来给我村黄某甲打电话,黄某甲告诉他只能拿到一万元钱。我就让他打了个四万块钱欠条。我们四个人打出租车来到黄河市场南口拿钱,等了一会,黄某甲和我村李红军、李红斌、黄满星几人到了黄河市场。李红军把一万元钱给了李某某,李某某把钱给了我朋友张肖,张肖点完后又把钱给了我,我给李某某打了一万元钱收条收款人写的是张肖。完了后我和我媳妇就于当天晚上回到了村里。2、杨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2年4月27日我告诉我老公我和李某某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这事,我老公听了很生气,然后我和我老公就商量问李某某要五万元钱解决这事。2012年4月28日中午我和我老公回到运城市区后,我俩就去禹都广悦宾馆开了一个房间,到房间后,我老公让我给李某某打电话让他来禹都广悦宾馆,过了大概一个小时后,李某某来到宾馆。李某某进来后,我老公就和他说怎么解决我和李某某之间的事。没过多会,我老公的两个朋友来到我们这个房间,因为我老公当时非常生气就用拳头朝李某某的左眼打了一拳,又扇了他几个耳光,然后让他在一张不知写什么的纸上签了名,我就说别打了,商量一下怎么解决这件事,然后我和我老公就问李某某要五万元钱了结此事,李某某刚开始只给三千元,后来同意先给一万元,我老公打李某某时李某某跑到门口,被我老公和他那两个朋友给拽了回来,我们又和李某某说钱的事,李某某说到北郊去拿一万元钱,我老公同意了,我老公又写了一张四万元钱的欠条让李某某签字,只是天快黑了,我老公和他那两名朋友带着李某某去北郊取那一万元钱,我就在宾馆等。大概两个小时我老公和他的那两个朋友回到宾馆,我老公的两个朋友坐了一会就走了,我和我老公在宾馆住了一晚,第二天早上回的村。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报案材料,主要内容2012年4月28日15时左右我接到杨某某电话说她和她老公黄某某在禹都广悦宾馆让我过去说事,我到禹都广悦宾馆。我进房间后发现房间里面除了黄某某、杨某某,还有另外两个男子,我看情况不对,撒腿就跑,黄某某和那两个男子追上我把我拽进房间里。黄某某就和我说我和他媳妇杨某某的事,然后他写了一张条子,条子上说我和他媳妇有不正当关系,让我在上面签字,我签上我的名字并按上手印,这时黄某某就拿出一把小刀说:“我拿这把小刀就能把你杀死。”正说着他就朝我左眼眶打了一拳,当时眉骨处就流血了,他又扇了我几个耳光,这时,黄某某就拿出一张四万块钱的欠条,让我签字,我顺手就给撕了,我说给三千块钱,黄某某不愿意,这时黄某某和杨某某就出去了,没多会,黄某某又写了一张四万元的工程款欠条让我签字,我不签,他就拿小刀逼我,最后我就签了字并按了手印,这时天快黑了,黄某某让我给家里打电话让送一万块钱,我就给我孩子李腾飞打电话送一万元钱,又给我媳妇黄某乙打电话送一万元钱,这时我和黄某某还有那两名男子一起从房间出来,一起打的到黄河市场南口等我家人送钱。当天晚上22时左右,我村村长吴某某和黄某甲、李红军、李某甲、黄满星一起来到黄河市场南口,李某甲给我一万元钱,我就把钱给了黄某某叫来的两名男子中的一人,那个男子把钱接住了,黄某某就写了一张一万元的收条,那个男子在上面签上名字,他签的名字是张肖,然后我就和我村人回去了。4、证人黄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4月28日大概17时许,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用我的银行卡取一万块钱。”我以为他开玩笑就把电话挂了,过了三分钟,李某某媳妇黄某乙给我打电话说:“李某某被黄某某绑架了,马上让送一万块钱。”我一听赶紧回到我家,没多会,李某某媳妇黄某乙、李红军、李某甲、吴某某就来到我家说这事,黄某乙凑了一万块钱就给了李红军,李某甲叫来黄满星开上我的面包车把钱送到运城市区黄河市场南口,然后我们几个开车就走了,黄某乙在家等着。我们到后,没看见李某某,过了十几分钟后,我看见我村黄某某手搭在李某某肩膀上,后面还跟着两个30多岁的男子,他们四个人就走了过来,我就看见李某某左眼黑青黑青的,还有血迹,我问李某某眼睛咋了,李某某不说一直问我钱拿来了吗。李红军给黄某某说钱不够,只拿了五千,这时我就上车接电话了,接完后看见和黄某某一起来的两名男子中的一名在数钱,数完后那两名男子先走了,黄某某随后也跟着走了,然后李某某上车,我们就一起回来了。5、证人黄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4月28日14时左右我回到家后看见李某某不在,我就给他打电话,他一直不接,过了半天,他给我回电话说:“他在运城撞了人,让我送一万元。”我怀疑他说假话,就没给他送。后来他又给我儿子李腾飞打电话让送钱,我怀疑真有事,我就给黄某甲打电话,黄某甲正在喝酒说不知道李某某在哪,天快黑了,黄某甲、李某甲、李红军、吴某某几人到我家说:“要我拿一万元,先让人回来。”在这之前我给李某某打电话说是不是黄某某把你扣到城里了,李某某说是,黄某甲他们说要一万元,我跟前只有六千,我又借了四千,他们几个人就开车走了,当天晚上11时许李某某和他们才回到家。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4月28日碰见我大哥李红军,李红军说黄某某和李某某在城里,李某某给黄某乙打电话让送一万块钱,然后我和李红军就去了我二哥李某某家商量此事,我二嫂黄某乙给了我一万块钱,我就和李红军去了黄某甲家想和黄某甲一起去送钱,最后我和李红军、黄某甲、吴某某、黄满星一起开着黄某甲的面包车到城里送钱,黄某甲接我二哥李某某电话说把钱送到运城市黄河市场南口,我们到黄河市场南口没有看见李某某,黄某甲给他们打电话,过了一会,黄某某和李某某就过来了,他俩来后李红军和黄某甲就下车和他俩说话,因为我身上装的钱,刚开始没下车,我看见黄某某拉着李某某要走,我就赶紧下车,李某某问我钱带了吗,我说带了一万元钱,我就把这一万元钱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就把钱给了和他一起来的两名男子中的一名,那名男子数了下钱对黄某某说:“对着呢,一万。”然后他俩就去旁边一小卖部,黄某某写了一张收条,让那名男子签的名,李某某上了车我们就回来了。7、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4月28日我去黄某甲家聊天,我到后,黄某乙、李红军、李某甲也在他家,李红军说:“李某某被黄某某绑架了,马上让送一万块钱。”然后我们几个就去了李某某家,黄某乙凑了一万块钱给了李红军,黄满星开着黄某甲的面包车我们就去给李某某送钱。黄某甲给李某某打电话,李某某说到市区黄河市场南口见面,我们到黄河市场南口没有看见李某某,过了十几分钟,黄某某搂着李某某就来了,他们身后跟两名男子我不认识,这时黄某甲、李红军、李某甲就从车上下来,我没有下车也没听见他们在说啥,我只看见李某某左眼处乌青,还有血迹,李某甲在数钱,其他的就没有注意了,大概过了10分钟,黄某某和那两名男子就进商店了,过了一会,那两名男子中的一名男子给了李红军一张纸条,黄某某和那两名男子就走了,李某某上了车我们就回村了。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张某某又名张肖,2012年4月28日,黄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要和我见面,当天下午我和我朋友古某到禹都广悦宾馆七部办事,我们在广悦宾馆一楼大厅坐着,坐了大概半小时左右,黄某某从楼上下来我们就碰见了,我和古某就跟着去了黄某某的房间,我刚进房间看见黄某某媳妇和一名陌生男子在床上坐着,我和古某坐在门口的板凳上,这时黄某某就和这名陌生男子说:“你和我媳妇是怎么回事。”这名陌生男子说:“兄弟,我不对,我不该和你媳妇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这时黄某某上去先打了他媳妇几巴掌,黄某某朝这名陌生男子脸上打了一拳,把这名男子眼睛打肿了,我和黄某某媳妇上去把黄某某拉开,商量看这事咋办,最后商量一万元钱解决此事,那名男子给人打电话,让拿一万元钱到蓝燕大厦,我和黄某某、古某还有那名男子一起到蓝燕大厦,没多会陌生男子的儿子也来了,陌生男子和他儿子到一边说话,我们三人在另一边等,黄某某也过去说,最后陌生男子不知给谁打电话让送一万元,等了一会我们在黄河市场南口见面,来了一辆面包车,那名陌生男子从面包车上拿了一万元钱给我,黄某某在旁边小卖部打了一张一万元工程款收条,我在上面签了名,我和黄某某、古某就打的走了,我们三人在禹都夜市吃了饭,黄某某请的客,吃完我和古某就走了。9、证人古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4月28日我和张肖到禹都办事,我俩开车到禹都广悦宾馆七部门口时,有一名陌生男子叫张肖,我们就停住车,张肖说这是他伙计,这名男子说他在广悦宾馆开了房,叫我们上去聊一会,我们三人就去了,到房间后,我看见房间内有一男一女,张肖伙计说他媳妇给他戴绿帽子,我和张肖就在门口坐着,张肖伙计和那名男子说这事咋解决,张肖说不行就报警,然后张肖就到门口打电话,屋里那名男子就跑出来,张肖伙计追了出来把他抱住,张肖说已经报警了,让他跑,那名男子没跑就又进了屋,我和张肖带着张肖伙计的媳妇去了刑警一队,他俩去了刑警一队里面,我在车上等着,过了一会他俩出来,我们又回到了宾馆,我们三人刚进房间,我就看见那名男子眼睛被打青了,后来商量一万元钱解决此事,那名男子就打电话筹钱,打完电话后,我和张肖、张肖伙计,还有那名男子到蓝燕大厦对面等着,过了一会那名男子的儿子过来,那名男子村里几个人开面包车也过来了,我们在黄河市场南口见的面,我在旁边站着,张肖和他伙计一起去和那几个人说事,我看见那名男子村里一个人手里拿一沓100元人民币,我没看见那人把钱给谁了,过了一会,张肖伙计和张肖到旁边商店里写字,他俩出来后,我和张肖打的先走了,没走多远,张肖伙计就打电话说一起吃饭,我和张肖就过去把他接上在禹都夜市上吃饭,吃完饭我和张肖就走了。(二)证明案件侦破的其他证据1、照片一张、收条一张、证明一份、欠条一张,主要内容李某某左眼部受伤情况,黄某某写给李某某的一万元收条主要内容今收到李某某欠工程款壹万元整,以往不纠,张肖,28/4;李某某写给黄某某的凭据;李某某写给黄某某的四万元欠条。2、盐湖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主要内容从黄某某处扣押现金一万元,李某某写给黄某某的四万元欠条,李某某写给黄某某的凭据。3、领条,主要内容李某某从冯村派出所领取被敲诈勒索的一万元钱。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1、户籍证明两份,主要内容黄某某、杨某某的基本情况。2、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主要内容2012年4月28日冯村乡南畔村村民黄某某伙同妻子杨某某在运城市盐湖区禹都一宾馆内敲诈勒索本村村民李某某一万元,杨某某被网上追逃。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欧打的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取得现金10000元后,即出具收条写明“以往不纠”即双方就此事已解决。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全部退赔给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认罪且缴纳罚金,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彦宏代理审判员 梁晋芳人民陪审员 李凡狮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米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