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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埇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杰与李志申请保全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宿埇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张杰。被执行人:李志。申请执行人张杰因与被执行人李志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宿埇民保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志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政务新区梦园康居苑小区3#楼601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现因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李志在执行过程中已自行达成了调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志同意将该房屋抵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杰,双方均已签字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政务新区梦园康居苑小区3#楼601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卫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红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