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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刑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谢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刑初字第219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甲。曾因赌博,于2010年10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本案,于2012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建崇。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2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甲及辩护人杨建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2年12月28日经本院院长审批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5日8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和金某甲(已被行政处罚)因琐事在瑞安市玉海街道商城东厅B1-074号附近与项某乙发生纠纷,被告人谢某甲用拳头殴打项某乙腹部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项某乙主要损伤为左侧第10、11、12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对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证定被告人谢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能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谢某甲辩称,起诉书指控殴打被害人项某乙事实属实,辩解不会构成轻伤。辩护人杨建崇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殴打被害人项某乙致其左侧第10、11、12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作为本案最关键的定案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不能排除刑事诉讼证据的排他性要求。被告人曾多次提出要求对被害人的伤势进行重新鉴定,但被害人均没有配合。侵害了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经审理查明:金某甲(已被行政处罚)、黄某甲夫妇与项某乙、陶某夫妇分别在瑞安商城B1-073号和B1-074号批发服装,2012年4月15日8时许,金某甲夫妇为批发服装价格问题与隔壁B1-074号的项某乙夫妇发生纠纷,金某甲之妻黄某甲与项某乙之妻陶某发生扭打被人拉开后,项某乙到现场辱骂金某甲等人,被告人谢某甲认为其亲戚金某甲被项某乙辱骂,就与金某甲一起殴打项某乙,其中金某甲用拳头殴打项某乙头部,被告人谢某甲用拳头殴打项某乙腹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项某乙主要损伤为左侧第10、11、12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2012年4月19日,被告人谢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谢某甲与被害人项某乙自愿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供认纠纷发生的起因以及用拳殴打被害人项某乙腹部的事实。2、被害人项某乙的陈述,证明被被告人等人殴打致伤的事实。3、证人金某甲、黄某甲的证言,证明纠纷发生的起因以及金邦某被告人谢某甲殴打被害人项某乙的事实;证人陶某的证言,证明纠纷发生的起因和自己先被殴打以及后来项某乙被被告人等人殴打致伤的事实;证人项某甲的证言,证明项某乙被被告人等人殴打致伤的事实;证人金某乙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谢某甲等人殴打项某乙的事实;证人黄某乙、谢某乙的证言,证明纠纷发生的起因以及被告人谢某甲和金某甲殴打项某乙的事实。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项某乙的伤势属轻伤的事实。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谢某甲的劣迹。6、出院记录、CT报告单,证明被害人项某乙的住院情况及伤势。7、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归案时间和身份事实。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辩护人杨建崇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上述证据相互矛盾,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甲案发后能自首,并与被害人方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经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予以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邦建人民陪审员  陈建弟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海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