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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深圳市洁××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119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某,深圳市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储某某,男。上诉人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洁××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梓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查明,上诉人谢某某在二审中提交了2012年5月份《车辆出入登记表》原件,经对谢某某进行当庭质询,谢某某确认该《车辆出入登记表》原件一直在其手中保管,在仲裁程序和一审程序中均未提交给仲裁庭和一审法院进行庭审质证,其在一审程序中仅提交了该证据复印件,而仲裁裁决书中并没有列举谢某某已提交该证据复印件。由于二审审理中,被上诉人深圳市洁××有限公司并未到庭,无法对该证据进行当庭质证,不能确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不属于本案新证据。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受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约束。关于加班费的问题。一审中,谢某某主张2011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25日存在加班的事实,深圳市洁××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此提供了2012年5月份的车辆出入登记表复印件。二审中,虽然谢某某提交了2012年5月份《车辆出入登记表》原件,但经对谢某某进行当庭质询,谢某某确认该《车辆出入登记表》原件一直在其手中保管,在仲裁程序和一审程序中均未提交给仲裁庭和一审法院进行庭审质证,其在一审程序中仅提交了该证据复印件。经查阅仲裁裁决书,其中并没有列举谢某某已提交该证据复印件。由于二审审理中,深圳市洁××有限公司并未到庭,无法对该证据进行当庭质证,不能确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不属于本案新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深圳市洁××有限公司一审中认为加班费已经按时足额发放,谢某某提交的《车辆出入登记表》系员工私自制作,且没有原件对应,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为此提供了具有谢某某签名的考勤表、工资表。谢某某对深圳市洁××有限公司工资表的数额、考勤表的签名予以确认,但认为考勤表的时间与实际出勤时间不符。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于谢某某提交的《车辆出入登记表》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得到确认,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深圳市洁××有限公司在一审中对该证据亦不予确认,因此,谢某某提交的该证据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进行认证。对于深圳市洁××有限公司提交的具有谢某某本人签名的考勤表和工资表能相互印证,谢某某确认考勤表本人签名的真实性和工资表发放的金额,本案中,无证据显示谢某某曾经就考勤和工资问题向深圳市洁××有限公司提出过异议,故,深圳市洁××有限公司提交的具有谢某某确认的考勤表、工资表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进行认证,原审判决据此对谢某某的主张不予支持,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定。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经核查,谢某某确认其向深圳市洁××有限公司递交了辞职表,辞职的原因是无法胜任工作,且双方于2012年4月1日签订《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在签订《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时,任何一方存在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的行为事实,因此,本院认为,谢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法律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提交的辞职信及与深圳市洁××有限公司签订的《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约定,谢某某应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且基于该协议的约定,深圳市洁××有限公司已向谢某某一次性支付劳动关系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529元,谢某某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终止所产生的其他各项权利。原审判决因此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并据此驳回谢某某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确定。综上,上诉人谢某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谢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许  炎  兴审判员 蔡  雪  燕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