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1-12
案件名称
杨清彬与黎玉琼与杨丽妹赡养费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彬,黎玉琼,杨丽妹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95号原告杨清彬。原告黎玉琼。委托代理人杨元利。委托代理人杨丽。被告杨丽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清彬、黎玉琼与被告杨丽妹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清彬、黎玉琼撤回对被告杨丽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清彬、黎玉琼负担。审判员 赵春香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裴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