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戎茶花、施调香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娃哈哈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茶花,施调香,陆银权,陆爱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娃哈哈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严钢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34号原告:戎茶花。原告:施调香。原告:陆银权。原告:陆爱尔。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迪,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表人:曹阳,该公司经理。被告:杭州娃哈哈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庆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严钢钢。本院在审理原告戎茶花、施调香、陆银权、陆爱尔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娃哈哈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严钢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娃哈哈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严钢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茶花、施调香、陆银权、陆爱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计20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李宇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瀚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