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郑某甲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女,1976年4月29日出生。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郑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某甲与被执行人郑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某乙应向申请执行人郑某甲支付案件款1800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南市人民法院(2010)胶南少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徐希玮审判员  周佳友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兆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