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科华飞管业(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华飞管业(东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融民初字第216号原告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千顷。委托代理人张立文,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科华飞管业(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郑达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华飞管业(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武洪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基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