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半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杭州永鑫纸业有限公司与浙XX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永鑫纸业有限公司,浙XX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半商初字第31号原告:杭州永鑫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镇吴山前村24组。法定代表人:平寿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志清,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渊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永鑫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XX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永鑫纸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斌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褚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