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拱半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杭州永鑫纸业有限公司与浙XX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永鑫纸业有限公司,浙XX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半商初字第31号原告:杭州永鑫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镇吴山前村24组。法定代表人:平寿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志清,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渊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永鑫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XX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永鑫纸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斌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褚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