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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六安市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郝敬筛扣划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郝敬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郝敬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569.8元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郝敬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9.8元。执行员 郑 如 国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