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赖素生与杜延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素生,杜延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73号原告赖素生。被告杜延琛。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素生与被告杜延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素生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素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赖素生负担。审判员 邱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