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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彬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杨文贵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贵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彬刑初字第00002号公诉机关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文贵,男。因本案于2012年9月5日被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彬县看守所。辩护人赵枫,男,1975年1月9日,住彬县东大街**号,系彬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彬县人民检察院以彬检刑诉字(201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贵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查员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文贵及其辩护人赵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4日9时许,被告人杨文贵驾驶陕D/796**号重型自卸货车载片石从彬县太峪镇马莲沟驶往彬县大佛寺途中,行至G312线彬县南沟砖厂路段,追尾碰于罗某某驾驶的陕D/YD3**号小轿车尾部,使陕D/YD3**号小轿车被推前碰于王某驾驶的陕D/729**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致三车受损,陕D/YD3**号小轿车上乘员于某当场死亡,经鉴定,于某倾向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于某某、杨某、杨某、杨某受伤。经彬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文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某、王某及乘员于某、于某某、杨某、杨某、杨某无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建锋、张春红、于某某、杨某、杨某、杨某与被告人杨文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支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人杨文贵和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支公司赔偿被害人于某家属各种经济损失14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满船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1609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杨某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共计345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医疗费等费用28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车辆损失19500元。以上共计179323元,其中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支公司承担144032.5元;杨文贵承担35290.5元,其中被告人杨文贵承担的部分已履行完毕。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肇事的时间、地点及报案情况;2、户籍证明,证明杨文贵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被行政拘留的事由及时间;4、彬县县医院诊断证明,证明伤者于某某、杨某、杨某、杨某的受伤情况;5、彬县煤矿骨科医院诊断证明,证明被害人于某系院外死亡;6、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肇事的时间、地点,被告人杨文贵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某、王某及乘员于某、于某某、杨某、杨某、杨某无责任;7、彬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明杨文贵、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支公司在彬县人民法院主持下与被害人家属及各伤者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共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79323元;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有驾驶资质及肇事车辆基本情况;二、证人罗某某、王某的证言,证明交通肇事发生的时间、地点、驾驶肇事车辆属杨文贵驾驶;三、被害人于某某、杨某、杨某、杨某的陈述,证明发生交通肇事的经过;四、被告人杨文贵供述和辩解,证明交通肇事的时间、地点、经过;五、鉴定意见,1、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于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彬县G.312线8.24交通事故鉴定报告,证明杨文贵驾驶的陕D.796**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前行车制动性能不符合GB7258-2004的规定;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肇事发生后的现场情况。���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及安全车距,超过核定载重量运输货物,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三车受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文贵自愿认罪,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文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彬志审判员  杨芳霞审判员  李金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池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