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碧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胡明省与胡中胜、胡彩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省,胡中胜,胡彩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碧商初字第3号原告:胡明省。被告:胡中胜。被告:胡彩双。原告胡明省诉被告胡中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应被告胡中胜的申请,依法追加胡彩双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明省撤回起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明省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天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