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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鄄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固江与被告孙瑞丽、孙付国婚姻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鄄民初字第16号原告王某某,男,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春亮(特别授权代理),鄄城诚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甲,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孙某乙,男,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代理人许永安(特别授权代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菏泽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随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春亮,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永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甲、孙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孙某甲经人介绍于2012年农历正月订婚,订婚时我给付被告彩礼12100元,押回600元。2012年收小麦时,我方让媒人去被告家商量结婚事宜,被告不同意,并让媒人捎回4000元彩礼,我不同意,后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返还彩礼11500元。被告孙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没有收到彩礼12100元,原告仅给付彩礼3300元,且押回600元。因我们双方有约定,如男方提出退婚,我不退还彩礼,本案系男方提出退亲,我不应返还彩礼,应视为原告对彩礼的放弃。被告孙某乙辩称:本案是婚姻财产纠纷,我与原告无任何关系,原告诉我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原告对我的起诉。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甲经人介绍于2012年农历正月初九订婚,订婚期间原告给付被告孙某甲见面礼10100元、开名2000元,被告孙某甲给原告押回600元。原、被告后因故解除婚约,原告于2012年12月18日诉至来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彩礼11500元。被告孙某甲辩称双方有约定,如男方提出退婚,不退还彩礼,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原被告闹纠纷后,经媒人王某调解,原告要6000元,被告愿意拿5000元,故未调解成功。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甲经人介绍订婚,原告按照风俗给付被告孙某甲彩礼,原、被告后因故解除婚约,被告孙某甲应当返还原告已给付的彩礼,原被告闹纠纷后,经媒人调解原告同意6000元了事,但因被告只同意5000元而未成功,综合本案情况,被告孙瑞丽应酌情返还原告彩礼。被告孙某甲辩称双方有约定,如男方提出退婚,不退还彩礼,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该项辩称本院不予支持。订婚时被告孙某甲已成年,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甲系婚约关系当事人,原告给付的彩礼的对象应当是被告孙某甲,故原告请求被告孙某乙返还彩礼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彩礼10000元;二、被告孙某乙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孙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随兴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路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