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巴民确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平效、何明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平效,何明英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巴民确字第00002号申请人魏平效,男,汉族。申请人何明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魏平效、何明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二申请人于2014年1月25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魏平效、何明英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何明英承担。审判员 曹晓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