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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巴民确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平效、何明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平效,何明英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巴民确字第00002号申请人魏平效,男,汉族。申请人何明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魏平效、何明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二申请人于2014年1月25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魏平效、何明英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何明英承担。审判员  曹晓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