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二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安徽安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安徽安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741号原告:朱某,住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储成宇,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安徽安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刘传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然,霍山县磨子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某,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安徽安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由被告张某承担诉讼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一致并由被告张某承担诉讼费用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50元,减半收取5975元,保全费4520元,计1049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春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