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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邹民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晓、张洪亮与王忠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张洪亮,王忠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邹民初字第2255号原告:张晓。原告:张洪亮,系被告张晓之父。被告:王忠红,女,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中心店镇后屯村金山路**排*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晓、张洪亮诉被告王忠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晓、张洪亮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张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张晓、张洪亮负担。审判长 黄 燕审判员 刘兴顺审判员 韩中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明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