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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一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宋X与沈阳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XX,高X,沈阳XX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一初字第157号原告:宋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高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XX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与被告高X、沈阳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慧英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宋XX承担。审判员  吴慧英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