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子宁黄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子宁黄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承办人:黄香港承办人意见庭长意见院长批示拟稿人:黄香港2013年1月28日校对:印发份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95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子宁黄某某(曾用名:黄小军),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珠海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0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子宁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少锋出庭支持供述,被告人黄子宁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5日21时30分许,经电话联系后,被告人黄子宁黄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立文街嘉勒比工厂门口路段,将一小包毒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黄子宁黄某某身上缴获上述毒资人民币100元和通讯工具手机一部,从李某身上缴获上述毒品一小包。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氯胺酮成份,净重1.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子宁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手机通话记录,理化检验报告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子宁黄某某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子宁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子宁黄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子宁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13年3月14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NOKIA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香港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