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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天商初字第27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爱芝与金慧芳、杨锐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爱芝,金慧芳,杨锐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天商初字第2726号原告:周爱芝,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孝明,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慧芳,女,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杨锐敏,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芝与被告金慧芳、杨锐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爱芝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爱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爱芝负担。审 判 员 齐慧霞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潘优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