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执字第0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神龙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肥神龙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执字第00027-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庆贵,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兵,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合肥神龙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一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华平,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会兵,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民二初字第001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合肥神龙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凯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合肥神龙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向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2575795.80元,并自2012年9月27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安徽凯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合肥神龙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两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机器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神龙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凯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成涛审判员 黄存友审判员 尹荣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