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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蓟民二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志刚与蓟县侯家营镇侯三八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刚,蓟县侯家营镇侯三八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二初字第96号原告刘志刚。被告蓟县侯家营镇侯三八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建书,主任。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刚诉被告蓟县侯家营镇侯三八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香凝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玉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