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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5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富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